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损益之营利事业,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其所投资之股权净值减少而需冲抵保留盈余时,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依序冲抵未按持股比例认股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始得分别列为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该局於查核国内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时,其列报采用权益法之长期投资调整保留盈余减除项目约5,000万元,公司主张系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投资股权净值减少之金额。该局查核发现公司帐载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余尚有近1亿元,公司未依序冲抵以前年度保留盈余而直接冲抵107年度当年度税后盈余,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核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经该局调整补税25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股票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虽经财政部於99年核释,惟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仍发现营利事业有未谙法令规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