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损益之营利事业,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其所投资之股权净值减少而需冲抵保留盈余时,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依序冲抵未按持股比例认股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始得分别列为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该局於查核国内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时,其列报采用权益法之长期投资调整保留盈余减除项目约5,000万元,公司主张系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投资股权净值减少之金额。该局查核发现公司帐载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余尚有近1亿元,公司未依序冲抵以前年度保留盈余而直接冲抵107年度当年度税后盈余,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核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经该局调整补税25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股票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虽经财政部於99年核释,惟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仍发现营利事业有未谙法令规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