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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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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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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损益之营利事业,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其所投资之股权净值减少而需冲抵保留盈余时,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依序冲抵未按持股比例认股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始得分别列为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该局於查核国内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时,其列报采用权益法之长期投资调整保留盈余减除项目约5,000万元,公司主张系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投资股权净值减少之金额。该局查核发现公司帐载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余尚有近1亿元,公司未依序冲抵以前年度保留盈余而直接冲抵107年度当年度税后盈余,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核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经该局调整补税25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股票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虽经财政部於99年核释,惟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仍发现营利事业有未谙法令规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