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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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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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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采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损益之营利事业,倘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其所投资之股权净值减少而需冲抵保留盈余时,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依序冲抵未按持股比例认股年度之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始得分别列为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该局於查核国内某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时,其列报采用权益法之长期投资调整保留盈余减除项目约5,000万元,公司主张系因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致投资比例发生变动,使投资股权净值减少之金额。该局查核发现公司帐载87年度至106年度保留盈余尚有近1亿元,公司未依序冲抵以前年度保留盈余而直接冲抵107年度当年度税后盈余,并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核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符,经该局调整补税250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有关营利事业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股票致投资净值减少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虽经财政部於99年核释,惟目前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仍发现营利事业有未谙法令规定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