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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地合一税切勿以不实发票虚报费用,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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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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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众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务必按实际成交价格、取得成本及费用计算交易所得,勿以无交易事实之不实统一发票虚报成本及费用,藉以降低所得逃漏税捐,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税款外,亦可能涉及刑责。

该所说明,日前查获甲君106年度出售持有未满1年之房地,适用45%税率,其申报时检附拉皮工程、水电装修等二联式统一发票用以扣除必要费用317万余元,嗣经该所查核该等发票系其亲友设立之工程行配合甲君开立,藉以虚增装修费用,双方并无交易事实,该所除补徵所漏税额及处罚外,另以该工程行违反税捐稽徵法及商业会计法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办。

该所提醒,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应据实申报,勿心存侥幸,以开立或取得不实发票虚增费用规避税负,如经查获,除补徵税款外,还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