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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房地合一税切勿以不实发票虚报费用,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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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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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民众如有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务必按实际成交价格、取得成本及费用计算交易所得,勿以无交易事实之不实统一发票虚报成本及费用,藉以降低所得逃漏税捐,经稽徵机关查获,除补徵税款外,亦可能涉及刑责。

该所说明,日前查获甲君106年度出售持有未满1年之房地,适用45%税率,其申报时检附拉皮工程、水电装修等二联式统一发票用以扣除必要费用317万余元,嗣经该所查核该等发票系其亲友设立之工程行配合甲君开立,藉以虚增装修费用,双方并无交易事实,该所除补徵所漏税额及处罚外,另以该工程行违反税捐稽徵法及商业会计法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办。

该所提醒,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应据实申报,勿心存侥幸,以开立或取得不实发票虚增费用规避税负,如经查获,除补徵税款外,还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