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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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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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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款经移送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机关得就欠税人之各类所得及财产强制执行。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徵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捐债权之实现,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而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分署得就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於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因欠缴赠与税新台币120万元,经该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甲君所有A土地为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甲君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徵起,甲君才来电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经该局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本件考量倘拍卖土地,欠税人应负担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指界费、鉴价费及登报费等)远较扣押并执行其银行存款所发生之必要费用为高,行政执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则之前提下,乃选择对欠税人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於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款书后,倘对应纳税捐无疑义,请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捐,以免因逾期未缴纳,致财产被禁止处分及移送强制执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