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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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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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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款经移送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机关得就欠税人之各类所得及财产强制执行。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徵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捐债权之实现,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而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分署得就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於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因欠缴赠与税新台币120万元,经该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甲君所有A土地为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甲君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徵起,甲君才来电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经该局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本件考量倘拍卖土地,欠税人应负担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指界费、鉴价费及登报费等)远较扣押并执行其银行存款所发生之必要费用为高,行政执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则之前提下,乃选择对欠税人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於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款书后,倘对应纳税捐无疑义,请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捐,以免因逾期未缴纳,致财产被禁止处分及移送强制执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