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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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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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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款经移送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机关得就欠税人之各类所得及财产强制执行。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徵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捐债权之实现,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而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分署得就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於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因欠缴赠与税新台币120万元,经该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甲君所有A土地为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甲君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徵起,甲君才来电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经该局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本件考量倘拍卖土地,欠税人应负担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指界费、鉴价费及登报费等)远较扣押并执行其银行存款所发生之必要费用为高,行政执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则之前提下,乃选择对欠税人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於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款书后,倘对应纳税捐无疑义,请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捐,以免因逾期未缴纳,致财产被禁止处分及移送强制执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