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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日」与「诉愿提起日」,认定时点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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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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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复查申请日」与「诉愿提起日」,两者认定时点不同,复查之申请,如以邮寄方式为之,以「发寄局邮戳日期」为准,而诉愿之提起,则系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若不服税捐稽徵机关之补税处分而申请复查,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应於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0日内为之,如系透过邮局寄送申请书,其申请日之认定,依财政部68年9月12日台财税第36386号函释,以发寄邮局之邮戳日期为准;惟若系对税捐稽徵机关之复查决定不服而提起诉愿,依诉愿法第14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其诉愿提起日之认定,系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故不论采邮寄方式、委托他人或自行送件,以该机关实际收文之日期为准,但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住居者,可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居住於台北市之纳税义务人A君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补税核定通知书,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日为109年8月11日(星期二),其申请复查之30日不变期间系至9月10日(星期四)届满,A君当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复查申请书,虽申请书於109年9月11日始到达税捐稽徵机关,但因复查申请日之认定,以发寄局邮戳日期(9月10日)为准,其申请复查未逾期限。嗣A君於109年11月4日(星期三)收受复查决定书,其提起诉愿之30日不变期间系至109年12月4日(星期五)届满,A君虽於109年12月4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诉愿书予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惟诉愿书至109年12月7日(星期一)始到达,因诉愿提起日之认定,系以机关收文日期为准,且A君住居於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其诉愿期间之计算,亦无法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所提诉愿已逾前开法定不变期间,受理诉愿机关可为诉愿不受理决定。

  有关复查申请日及诉愿提起日之认定时点,并不相同,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以免影响行政救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