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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须注意有无需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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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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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对於三种身分之人所赠与之财产,虽非死亡时所遗留之财产,仍应依法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应列入遗产申报,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被继承人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惟其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时价为计算标准。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上市上柜或兴柜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或加权平均成交价作为时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份或独资合伙商号的出资额,以公司或商号资产净值作为时价,计算遗产价值。惟若受赠人与被继承人间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无亲属关系,则不必并入遗产课税。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间与丙君离婚,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甲君与丁君之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与丁君离婚而消灭,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丁君之财产,免并入遗产课税;但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乙君及儿子丙君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仍应列入遗产申报,因赠与财产是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应以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作为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提醒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先了解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状况及流动情形,并同死亡前2年内赠与前述亲属之财产,据实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