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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须注意有无需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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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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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对於三种身分之人所赠与之财产,虽非死亡时所遗留之财产,仍应依法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应列入遗产申报,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被继承人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惟其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时价为计算标准。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上市上柜或兴柜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或加权平均成交价作为时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份或独资合伙商号的出资额,以公司或商号资产净值作为时价,计算遗产价值。惟若受赠人与被继承人间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无亲属关系,则不必并入遗产课税。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间与丙君离婚,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甲君与丁君之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与丁君离婚而消灭,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丁君之财产,免并入遗产课税;但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乙君及儿子丙君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仍应列入遗产申报,因赠与财产是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应以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作为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提醒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先了解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状况及流动情形,并同死亡前2年内赠与前述亲属之财产,据实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