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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须注意有无需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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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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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对於三种身分之人所赠与之财产,虽非死亡时所遗留之财产,仍应依法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应列入遗产申报,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被继承人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惟其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时价为计算标准。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上市上柜或兴柜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或加权平均成交价作为时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份或独资合伙商号的出资额,以公司或商号资产净值作为时价,计算遗产价值。惟若受赠人与被继承人间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无亲属关系,则不必并入遗产课税。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间与丙君离婚,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甲君与丁君之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与丁君离婚而消灭,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丁君之财产,免并入遗产课税;但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乙君及儿子丙君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仍应列入遗产申报,因赠与财产是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应以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作为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提醒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先了解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状况及流动情形,并同死亡前2年内赠与前述亲属之财产,据实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