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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须注意有无需并入遗产总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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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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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对於三种身分之人所赠与之财产,虽非死亡时所遗留之财产,仍应依法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应列入遗产申报,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被继承人依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税;惟其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时价为计算标准。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上市上柜或兴柜的股票等有价证券,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或加权平均成交价作为时价,未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之公司股份或独资合伙商号的出资额,以公司或商号资产净值作为时价,计算遗产价值。惟若受赠人与被继承人间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无亲属关系,则不必并入遗产课税。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於110年1月25日死亡,其於生前108年12月1日赠与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丙君之配偶丁君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各10,000股,惟丁君於109年间与丙君离婚,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甲君与丁君之亲属关系,在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因丙君与丁君离婚而消灭,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丁君之财产,免并入遗产课税;但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乙君及儿子丙君之财产,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继承人仍应列入遗产申报,因赠与财产是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应以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当日市场收盘价作为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提醒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应先了解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状况及流动情形,并同死亡前2年内赠与前述亲属之财产,据实申报遗产税,以免遭查获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