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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采先进先出法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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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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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减除股票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虽可免纳所得税,但应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间满3年者,得以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股票交易损失后之正数余额之半数计入,而其持有期间之计算,采先进先出法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分别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B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106年1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5万股系出售108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未满3年,不可适用减半课税规定,因此证券交易所得100万元〔(100元-80元)×5万股〕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A公司110年5月办理109年度基本税额申报时,其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200万元/2)+1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欲享有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课税之优惠,应备妥股票完整进销交易纪录,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