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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采先进先出法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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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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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减除股票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虽可免纳所得税,但应计入当年度基本所得额,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间满3年者,得以减除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股票交易损失后之正数余额之半数计入,而其持有期间之计算,采先进先出法核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分别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购入B公司股票10万股及30万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万股,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有期间,其中10万股系出售106年1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可适用减半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100元-80元)×10万股〕;其余5万股系出售108年7月1日所购入的股票,属持有期间未满3年,不可适用减半课税规定,因此证券交易所得100万元〔(100元-80元)×5万股〕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A公司110年5月办理109年度基本税额申报时,其应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为200万元〔(200万元/2)+1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欲享有证券交易所得减半课税之优惠,应备妥股票完整进销交易纪录,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