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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之證券交易所得以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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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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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減除股票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中出售之股票持有期間滿3年者,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而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採先進先出法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於106年1月1日及108年7月1日以每股80元購入B公司股票10萬股及30萬股,嗣於109年3月1日以每股100元出售B公司股票15萬股,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其中10萬股係出售106年1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滿3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100元-80元)×10萬股〕;其餘5萬股係出售108年7月1日所購入的股票,屬持有期間未滿3年,不可適用減半課稅規定,因此證券交易所得100萬元〔(100元-80元)×5萬股〕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A公司110年5月辦理109年度基本稅額申報時,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0萬元〔(200萬元/2)+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享有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課稅之優惠,應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