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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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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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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持續衝擊,財政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長相關稅務協助措施之適用期間,其中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額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為協助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作業原則),明定營業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

  該局指出,前揭審核作業原則之適用期間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續嚴峻,財政部為賡續協助營業人渡過難關,特配合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於110年6月25日將前揭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措施之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條件中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時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認定標準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修正放寬為較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即符合該原則之適用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該公司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當期平均月營業額為500萬元,營業稅溢付稅額為25萬元。又該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營業額分別為1,000萬元、550萬元及400萬元。該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營業額與109年同期比較雖無減少,依修正前審核作業原則,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惟較107年同期減少已達50%,符合修正後審核作業原則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條件。因此,該公司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全數營業稅溢付稅額25萬元,嗣後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如有新增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可於累計前次已核退金額於30萬元限額內再申請退還(即可申請退還溢付稅額5萬元),超過30萬元部分,則留抵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