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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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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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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持續衝擊,財政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長相關稅務協助措施之適用期間,其中營業人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限額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該局說明,為協助因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核作業原則),明定營業人得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認定標準及申請程序。

  該局指出,前揭審核作業原則之適用期間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續嚴峻,財政部為賡續協助營業人渡過難關,特配合紓困振興條例延長施行期間,於110年6月25日將前揭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措施之期間延長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條件中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時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之認定標準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平均營業額,較「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之條件,修正放寬為較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即符合該原則之適用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該公司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當期平均月營業額為500萬元,營業稅溢付稅額為25萬元。又該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營業額分別為1,000萬元、550萬元及400萬元。該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營業額與109年同期比較雖無減少,依修正前審核作業原則,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惟較107年同期減少已達50%,符合修正後審核作業原則得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條件。因此,該公司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全數營業稅溢付稅額25萬元,嗣後於審核作業原則適用期間內,如有新增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可於累計前次已核退金額於30萬元限額內再申請退還(即可申請退還溢付稅額5萬元),超過30萬元部分,則留抵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