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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适用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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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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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对国内经济持续冲击,财政部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长相关税务协助措施之适用期间,其中营业人受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限额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

  该局说明,为协助因疫情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之营业人,财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发布「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以下简称审核作业原则),明定营业人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该局指出,前揭审核作业原则之适用期间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续严峻,财政部为赓续协助营业人渡过难关,特配合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於110年6月25日将前揭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措施之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条件中其他受疫情影响致短时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之认定标准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平均营业额,较「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之条件,修正放宽为较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即符合该原则之适用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营业税税籍状况为营业中,该公司申报110年5-6月营业税当期平均月营业额为500万元,营业税溢付税额为25万元。又该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营业额分别为1,000万元、550万元及400万元。该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营业额与109年同期比较虽无减少,依修正前审核作业原则,不得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惟较107年同期减少已达50%,符合修正后审核作业原则得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条件。因此,该公司可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全数营业税溢付税额25万元,嗣后於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期间内,如有新增之营业税溢付税额,可於累计前次已核退金额於30万元限额内再申请退还(即可申请退还溢付税额5万元),超过30万元部分,则留抵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