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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适用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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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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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对国内经济持续冲击,财政部配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至111年6月30日,已延长相关税务协助措施之适用期间,其中营业人受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於111年6月30日前,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限额内,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

  该局说明,为协助因疫情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之营业人,财政部前於109年5月13日发布「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受理营业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审核作业原则」(以下简称审核作业原则),明定营业人得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之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该局指出,前揭审核作业原则之适用期间原至本(110)年6月30日,惟因疫情持续严峻,财政部为赓续协助营业人渡过难关,特配合纾困振兴条例延长施行期间,於110年6月25日将前揭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措施之期间延长至111年6月30日,另修正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条件中其他受疫情影响致短时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之认定标准之一,自109年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平均营业额,较「前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之条件,修正放宽为较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即符合该原则之适用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15日营业税税籍状况为营业中,该公司申报110年5-6月营业税当期平均月营业额为500万元,营业税溢付税额为25万元。又该公司107年、108年及109年各年同期(5-6月)平均月营业额分别为1,000万元、550万元及400万元。该公司110年5-6月平均月营业额与109年同期比较虽无减少,依修正前审核作业原则,不得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惟较107年同期减少已达50%,符合修正后审核作业原则得申请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条件。因此,该公司可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退还全数营业税溢付税额25万元,嗣后於审核作业原则适用期间内,如有新增之营业税溢付税额,可於累计前次已核退金额於30万元限额内再申请退还(即可申请退还溢付税额5万元),超过30万元部分,则留抵营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