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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农业用地,於列管期间内未作农用,将追缴应纳税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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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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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向国税局列报遗产税农业用地扣除额或申请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承受人(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受赠人就该承受或受赠之土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将依规定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

  该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及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赠人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嗣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该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0月间将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区农地赠与其子女,并於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2,315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而未计徵赠与税,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间内,农业主管机关於110年1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违规出租作土石方及营建混合物处理场基地,经该农业主管机关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办理,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209万余元。

  该局提醒,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列管农地,若经发现土地承受人或受赠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国税局依法将追缴原应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应予注意,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