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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农业用地,於列管期间内未作农用,将追缴应纳税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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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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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向国税局列报遗产税农业用地扣除额或申请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承受人(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受赠人就该承受或受赠之土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将依规定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

  该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及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赠人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嗣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该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0月间将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区农地赠与其子女,并於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2,315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而未计徵赠与税,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间内,农业主管机关於110年1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违规出租作土石方及营建混合物处理场基地,经该农业主管机关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办理,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209万余元。

  该局提醒,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列管农地,若经发现土地承受人或受赠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国税局依法将追缴原应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应予注意,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