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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之农业用地,於列管期间内未作农用,将追缴应纳税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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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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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取具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向国税局列报遗产税农业用地扣除额或申请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承受人(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受赠人就该承受或受赠之土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国税局将依规定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

  该局说明,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及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或受赠人自承受或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嗣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该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5年10月间将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区农地赠与其子女,并於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系作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审核符合规定,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2,315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而未计徵赠与税,并自其子女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间内,农业主管机关於110年1月间通报该农地未作农业使用,违规出租作土石方及营建混合物处理场基地,经该农业主管机关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办理,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209万余元。

  该局提醒,申请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列管农地,若经发现土地承受人或受赠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者,国税局依法将追缴原应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纳税义务人应予注意,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