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继承人间不论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赠与税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於缴清遗产税后,持凭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办理遗产继承之分割登记时,不论继承人间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徵赠与税。

  该局指出,因民法有关应继分之规定,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於分割遗产时,经协议其中部分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毋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从而亦不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甲死亡时仅遗有1笔土地(持分全),其继承人有配偶乙、子女A及B共3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遗产应继分由配偶乙与子女A及B平均各为3分之1,但经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土地由乙、A各取得持分5分之1、B取得持分5分之3,虽继承人B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惟仍属继承人间之协议,不因协议分割结果发生继承人间相互赠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