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将房屋无偿供公司使用,应计算租赁收入 2021-09-1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将其所有房屋无偿供公司营业使用,依法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报缴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又所称「他人」,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系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将名下房屋无偿供配偶担任负责人之A公司设籍营业使用,甲君并未申报租赁收入,经该局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甲君综合所得总额课税。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系争房屋系无偿供其配偶设立之A公司营业使用,并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不应核定租赁收入,经该局以A公司系依公司法设立之法人,即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所称之他人,A公司既在系争房屋设籍营业使用,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第4款规定,应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并无不合,复查决定予以维持。
该局呼吁,个人如将所有房屋无偿供公司设籍营业,纵未收取租金,依上开所得税法规定,仍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