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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投资损失认列时点及应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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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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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之投资损失,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应以实现者为限,并应检附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等文件。但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投资损失之认列时点,依下述状况分别有不同规范:

(一)因被投资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发生投资损失,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主管机关核准后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无需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以股东会决议减资之基准日为准。

(二)因被投资公司经法院裁定重整并办理减资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计画所订减资基准日为准。

(三)因被投资事业合并发生投资损失者:以合并基准日为准。

(四)因被投资事业破产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法院破产终结裁定日为准。

(五)因被投资事业清算发生投资损失者: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为普通申报案件,列报投资损失2,000万元,系因甲公司所投资之境内乙公司减资弥补亏损而认列之投资损失,惟依乙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及相关减资证明文件,减资基准日为107年12月25日,甲公司误以减资换发股票基准日108年2月20日作为基准,於108年度申报投资损失,因与前揭规定不符,经核定剔除补税,并将该投资损失转列於107年度,因107年度申报课税所得额为负500万元,转列投资损失2,000万元后,核定课税所得额为负2,5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时,应注意投资损失之适用范围、认列时点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避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