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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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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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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纵然该寺庙已向内政部立案登记,仍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对象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订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识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及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者。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寺庙团体时,不论该寺庙为财团法人或非财团法人,如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或须取具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完税证明书才能办理移转登记,均须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