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8-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纵然该寺庙已向内政部立案登记,仍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对象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订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识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及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者。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寺庙团体时,不论该寺庙为财团法人或非财团法人,如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或须取具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完税证明书才能办理移转登记,均须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