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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不符合免徵赠与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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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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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如捐赠财产予非财团法人组织之寺庙,纵然该寺庙已向内政部立案登记,仍不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规定,应依法课徵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受赠对象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订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识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及其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者。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捐赠财产予寺庙团体时,不论该寺庙为财团法人或非财团法人,如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或须取具稽徵机关核发之相关完税证明书才能办理移转登记,均须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