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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薪资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不得适用免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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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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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不论员工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对员工的薪资津贴,应并同当月的薪资所得扣缴。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薪资给员工,属於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的所得,须由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扣缴;又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本文规定,薪资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另依财政部69年6月12日台财税第34657号函规定,员工因业务需要,於平时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支领之加班费,如未超过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之标准者,可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但书规定,免纳所得税,并免予扣缴。惟如不论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者,则属同条款规定之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办理扣缴,并列入该员工之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07年度与甲君约定每月薪资100,000元,及按月额外给付加班费25,000元,惟A公司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缴税款。经该局查核发现,A公司不论甲君每月加班时数多寡,均并同当月薪资定额给付其加班费25,000元,该局遂依前揭法令规定,核认A公司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扣缴,除限期责令补缴短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