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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薪资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不得适用免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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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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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不论员工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对员工的薪资津贴,应并同当月的薪资所得扣缴。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薪资给员工,属於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的所得,须由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扣缴;又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本文规定,薪资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另依财政部69年6月12日台财税第34657号函规定,员工因业务需要,於平时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支领之加班费,如未超过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之标准者,可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但书规定,免纳所得税,并免予扣缴。惟如不论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者,则属同条款规定之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办理扣缴,并列入该员工之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07年度与甲君约定每月薪资100,000元,及按月额外给付加班费25,000元,惟A公司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缴税款。经该局查核发现,A公司不论甲君每月加班时数多寡,均并同当月薪资定额给付其加班费25,000元,该局遂依前揭法令规定,核认A公司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扣缴,除限期责令补缴短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