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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薪资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扣缴,不得适用免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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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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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不论员工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之加班费,属对员工的薪资津贴,应并同当月的薪资所得扣缴。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薪资给员工,属於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的所得,须由该营利事业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扣缴;又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本文规定,薪资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另依财政部69年6月12日台财税第34657号函规定,员工因业务需要,於平时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支领之加班费,如未超过劳动基准法第32条规定之标准者,可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4款但书规定,免纳所得税,并免予扣缴。惟如不论有无加班及加班时数多寡,一律按月定额给付者,则属同条款规定之津贴,应并同薪资所得办理扣缴,并列入该员工之薪资所得。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07年度与甲君约定每月薪资100,000元,及按月额外给付加班费25,000元,惟A公司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缴税款。经该局查核发现,A公司不论甲君每月加班时数多寡,均并同当月薪资定额给付其加班费25,000元,该局遂依前揭法令规定,核认A公司之负责人(即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办理扣缴,除限期责令补缴短扣之税款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