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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者得申请免办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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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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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规定,营利事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上述情形之营利事业,应在办理110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内,检附申请书、经核准适用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纾困等相关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资证明接受纾困措施之文件或营业收入骤减之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受理。另为简化申请作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须再提出申请,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已依财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规定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二)因疫情影响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三)因疫情影响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