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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条件者得申请免办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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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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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者,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110年8月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规定,营利事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上述情形之营利事业,应在办理110年度暂缴申报期间内,检附申请书、经核准适用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纾困等相关措施之核准公文、其他足资证明接受纾困措施之文件或营业收入骤减之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请,逾期将无法受理。另为简化申请作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须再提出申请,可直接适用免办理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一)已依财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规定免办理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二)因疫情影响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三)因疫情影响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