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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將追繳應納稅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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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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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列報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或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承受人(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就該承受或受贈之土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嗣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該土地的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餘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其子女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農業主管機關於110年1月間通報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農業主管機關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甲君仍未依限辦理,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209萬餘元。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若經發現土地承受人或受贈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國稅局依法將追繳原應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予注意,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