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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強制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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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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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12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君才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本件考量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後,倘對應納稅捐無疑義,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