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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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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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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考量企业永续经营及课税能力之正确衡量,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免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前十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即难认属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惟申报扣除年度及亏损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属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一)申报扣除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二)亏损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之所得额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后年度扣除之亏损金额之比例不超过5%。如短漏报所得已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其短漏报情节轻微之适用标准,依前揭金额或比例加倍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1,400万元,扣除前十年经核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亏损扣除额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嗣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万元,短漏税额为12万元(60万元×20%)虽已超过10万元,惟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例4.11%〔60万元÷(1,400万元+60万元)〕不超过5%,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且亏损年度无短漏报所得情事,109年度仍得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呼吁,公司申报盈亏互抵时,应检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除可避免遭受处罚外,其适用盈亏互抵之短漏报情节轻微标准,得加倍计算,请多加注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