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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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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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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考量企业永续经营及课税能力之正确衡量,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免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前十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即难认属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惟申报扣除年度及亏损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属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一)申报扣除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二)亏损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之所得额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后年度扣除之亏损金额之比例不超过5%。如短漏报所得已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其短漏报情节轻微之适用标准,依前揭金额或比例加倍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1,400万元,扣除前十年经核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亏损扣除额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嗣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万元,短漏税额为12万元(60万元×20%)虽已超过10万元,惟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例4.11%〔60万元÷(1,400万元+60万元)〕不超过5%,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且亏损年度无短漏报所得情事,109年度仍得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呼吁,公司申报盈亏互抵时,应检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除可避免遭受处罚外,其适用盈亏互抵之短漏报情节轻微标准,得加倍计算,请多加注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