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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盈亏互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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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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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考量企业永续经营及课税能力之正确衡量,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符合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免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前十年核定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即难认属会计帐册簿据完备,惟申报扣除年度及亏损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属短漏报情节轻微,免按会计帐册簿据不完备认定,仍准适用盈亏互抵:(一)申报扣除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例不超过5%。(二)亏损年度:经稽徵机关查获短漏之所得额,依当年度适用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之金额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之所得额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后年度扣除之亏损金额之比例不超过5%。如短漏报所得已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其短漏报情节轻微之适用标准,依前揭金额或比例加倍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申报全年所得额1,400万元,扣除前十年经核定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亏损扣除额30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嗣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经查获短漏报课税所得额60万元,短漏税额为12万元(60万元×20%)虽已超过10万元,惟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比例4.11%〔60万元÷(1,400万元+60万元)〕不超过5%,符合前述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标准,且亏损年度无短漏报所得情事,109年度仍得适用盈亏互抵之规定。

  该局呼吁,公司申报盈亏互抵时,应检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发现有短漏报所得情事,请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补缴并加计利息,除可避免遭受处罚外,其适用盈亏互抵之短漏报情节轻微标准,得加倍计算,请多加注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