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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管理委员会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费之孳息是否应扣缴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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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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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管委会之成立经管辖主管机关备查,且仅对住户收取公共基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并无任何营利收入,其以管委会名义设立专户储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费用之孳息免扣缴所得税款。管委会得备齐主管机关核准报备公文书及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证明、组织章程或住户管理规约,向所辖分局、稽徵所申请核发利息所得免扣缴税款证明。惟除收取管理费之外,如尚有其他营利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另举例补充说明,A大厦管委会与他人订立租赁契约,将大楼外墙、屋顶、阳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归入管委会基金部分,系属管委会销售劳务之收入,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