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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依取得成本提列折旧,为何遭国税局剔除补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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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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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税法对营利事业购置乘人小客车,依规定耐用年数计提折旧时,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250万元为限;另外对经营小客车租赁为业之营利事业,购置营业用乘人小客车,其实际成本以不超过新台币500万元为限,超过限额之折旧,不予认定。

该局查核某食品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财产目录新增1辆在108年1月1日购入之乘人小客车,取得成本为400万元,预估残值50万元,公司直接以购入成本400万元按5年计算列报折旧,未依限额250万元计算调整,以致超提折旧,遭国税局剔除补税并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