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将预收货款列为营业收入之时点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公司近日发现108年度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填载「本期预收款」100万余元,且於108年度资产负债表帐列预收货款100万余元,经查销货之机器设备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中却未填载於「上期结转本期预收款」,亦未申报於109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该如何处理?

该分局纳保官说明,营利事业销售商品常有预收货款情形,於预收货款时依规定应开立统一发票,并帐列预收货款,嗣交付货品时,才认列营业收入。故营利事业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会产生申报营业收入与开立统一发票金额不一致情形,应於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项下调整说明其差异原因。嗣货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实现,应将帐列预收货款转列为交易完成年度之营业收入。

该分局纳保官进一步说明,上开营利事业销售的机器设备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务必转列当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规定将以前年度预收款转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营业收入,致短漏报所得额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行更正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并就更正后增加之应补徵税额加计利息补缴后向国税局更正申报,即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罚。

该分局纳保官提醒,营利事业应多加注意预收货款情形,务必於完成货品交付时转列当年度收入,以免因漏报所得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