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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將預收貨款列為營業收入之時點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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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日發現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100萬餘元,且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100萬餘元,經查銷貨之機器設備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該如何處理?

該分局納保官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分局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上開營利事業銷售的機器設備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規定將以前年度預收款轉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就更正後增加之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補繳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該分局納保官提醒,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預收貨款情形,務必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