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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依法提起诉愿,应缴纳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被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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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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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A公司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申请复查未获变更,依法提起诉愿,因未缴纳半数复查决定税款,亦未就应纳税额半数提供相当担保,遭该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经复查决定后仍有应纳税额并依法提起诉愿者,若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半数或缴纳半数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亦无缴纳半数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捐稽徵机关就其相当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财产办理禁止处分之情形,则无暂缓移送执行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要求缴纳半数者,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释规定,应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惟该函释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半数者」,系指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半数税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执行机关因执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数税款。A公司虽依法提起诉愿,惟未符合前述暂缓移送执行情形,嗣经该局辅导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税款,始撤回强制执行。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而依法提起诉愿时,应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该应纳税额半数提供担保,以免遭移送强制执行后於执行过程徵起逾半数税款时,仍不得撤回执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