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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依法提起诉愿,应缴纳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被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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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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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A公司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申请复查未获变更,依法提起诉愿,因未缴纳半数复查决定税款,亦未就应纳税额半数提供相当担保,遭该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经复查决定后仍有应纳税额并依法提起诉愿者,若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半数或缴纳半数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亦无缴纳半数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捐稽徵机关就其相当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财产办理禁止处分之情形,则无暂缓移送执行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要求缴纳半数者,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释规定,应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惟该函释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半数者」,系指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半数税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执行机关因执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数税款。A公司虽依法提起诉愿,惟未符合前述暂缓移送执行情形,嗣经该局辅导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税款,始撤回强制执行。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而依法提起诉愿时,应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该应纳税额半数提供担保,以免遭移送强制执行后於执行过程徵起逾半数税款时,仍不得撤回执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