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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依法提起诉愿,应缴纳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被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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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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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A公司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申请复查未获变更,依法提起诉愿,因未缴纳半数复查决定税款,亦未就应纳税额半数提供相当担保,遭该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经复查决定后仍有应纳税额并依法提起诉愿者,若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半数或缴纳半数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亦无缴纳半数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捐稽徵机关就其相当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财产办理禁止处分之情形,则无暂缓移送执行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要求缴纳半数者,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释规定,应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惟该函释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半数者」,系指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半数税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执行机关因执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数税款。A公司虽依法提起诉愿,惟未符合前述暂缓移送执行情形,嗣经该局辅导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税款,始撤回强制执行。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而依法提起诉愿时,应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该应纳税额半数提供担保,以免遭移送强制执行后於执行过程徵起逾半数税款时,仍不得撤回执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