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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依法提起诉愿,应缴纳应纳税额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被强制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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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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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A公司对国税局核定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服,申请复查未获变更,依法提起诉愿,因未缴纳半数复查决定税款,亦未就应纳税额半数提供相当担保,遭该局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据税捐稽徵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捐处分如有不服,经复查决定后仍有应纳税额并依法提起诉愿者,若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半数或缴纳半数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亦无缴纳半数税额及提供相当担保确有困难,经税捐稽徵机关就其相当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财产办理禁止处分之情形,则无暂缓移送执行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欠税经移送强制执行后,始要求缴纳半数者,依财政部81年11月5日台财税第810858591号函释规定,应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惟该函释所称「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半数者」,系指移送执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行缴纳半数税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执行机关因执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数税款。A公司虽依法提起诉愿,惟未符合前述暂缓移送执行情形,嗣经该局辅导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税款,始撤回强制执行。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而依法提起诉愿时,应就复查决定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该应纳税额半数提供担保,以免遭移送强制执行后於执行过程徵起逾半数税款时,仍不得撤回执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