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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強制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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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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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依法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復查決定稅款,亦未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亦無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則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規定,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數稅款。A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符合前述暫緩移送執行情形,嗣經該局輔導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該應納稅額半數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於執行過程徵起逾半數稅款時,仍不得撤回執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