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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被強制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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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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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公司對國稅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依法提起訴願,因未繳納半數復查決定稅款,亦未就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遭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若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亦無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則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第810858591號函釋規定,應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該函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尚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之逾半數稅款。A公司雖依法提起訴願,惟未符合前述暫緩移送執行情形,嗣經該局輔導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始撤回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該應納稅額半數提供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於執行過程徵起逾半數稅款時,仍不得撤回執行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