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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减除项目,嗣后变更非供自行生产及营业用途之处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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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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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合计达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於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惟於规定期间如将实质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情事,仍应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以当年度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该减除之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税后净利扣除依法提列项目及分派股利后之未分配盈余为5,000万元,在108年1月以该盈余购买营业用楼层面积相同之3楼层建筑物合计3,000万元,并於109年5月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为减除项目,就未分配盈余2,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嗣后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将该建筑物2个楼层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应就该出租建筑物之投资金额2,000万元部分补缴5%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