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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减除项目,嗣后变更非供自行生产及营业用途之处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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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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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合计达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於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惟於规定期间如将实质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情事,仍应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以当年度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该减除之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税后净利扣除依法提列项目及分派股利后之未分配盈余为5,000万元,在108年1月以该盈余购买营业用楼层面积相同之3楼层建筑物合计3,000万元,并於109年5月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为减除项目,就未分配盈余2,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嗣后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将该建筑物2个楼层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应就该出租建筑物之投资金额2,000万元部分补缴5%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