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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减除项目,嗣后变更非供自行生产及营业用途之处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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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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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合计达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於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时,得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列为减除项目,免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惟於规定期间如将实质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情事,仍应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实质投资适用未分配盈余减除及申请退税办法」第6条规定,以当年度盈余进行实质投资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将该减除之投资项目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部分,应向税捐稽徵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税后净利扣除依法提列项目及分派股利后之未分配盈余为5,000万元,在108年1月以该盈余购买营业用楼层面积相同之3楼层建筑物合计3,000万元,并於109年5月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列为减除项目,就未分配盈余2,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加徵5%营利事业所得税。嗣后甲公司於110年12月将该建筑物2个楼层出租他人使用,甲公司应就该出租建筑物之投资金额2,000万元部分补缴5%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加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