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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研究发展而取得政府补助款无投资抵减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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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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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创新,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在规定之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政府对於公司之研究发展支出,订有租税减免之奖励规定,但为避免同一笔研究发展费用享有双重优惠,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第1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投资抵减之研究发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项,除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款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投资抵减税额之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研究发展支出1,500万元及投资抵减225万元,经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补助款100万元,虽已依规定列报其他收入,但并未自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该局依规定将该笔补助款减除后,核定补徵税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