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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研究发展而取得政府补助款无投资抵减税额之适用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自行缴纳税款有困难者,可於结算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民众倘受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至11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或分期最长3年(每期1个月)。此外,纳税义务人如不符合上项规定,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核准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期数(每期1个月),最多36期,可兼顾实情,避免逾期缴纳需加徵滞纳金或遭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於结算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可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或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系统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或直接至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至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表邮寄及临柜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税结算申报受疫情影响或发生财务困难,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渡难关!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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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创新,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在规定之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政府对於公司之研究发展支出,订有租税减免之奖励规定,但为避免同一笔研究发展费用享有双重优惠,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第1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投资抵减之研究发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项,除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款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投资抵减税额之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研究发展支出1,500万元及投资抵减225万元,经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补助款100万元,虽已依规定列报其他收入,但并未自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该局依规定将该笔补助款减除后,核定补徵税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