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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研究发展而取得政府补助款无投资抵减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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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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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创新,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在规定之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政府对於公司之研究发展支出,订有租税减免之奖励规定,但为避免同一笔研究发展费用享有双重优惠,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第1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投资抵减之研究发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项,除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款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投资抵减税额之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研究发展支出1,500万元及投资抵减225万元,经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补助款100万元,虽已依规定列报其他收入,但并未自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该局依规定将该笔补助款减除后,核定补徵税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