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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研究发展而取得政府补助款无投资抵减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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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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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创新,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在规定之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政府对於公司之研究发展支出,订有租税减免之奖励规定,但为避免同一笔研究发展费用享有双重优惠,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第1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投资抵减之研究发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项,除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款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投资抵减税额之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研究发展支出1,500万元及投资抵减225万元,经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补助款100万元,虽已依规定列报其他收入,但并未自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该局依规定将该笔补助款减除后,核定补徵税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