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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研究发展而取得政府补助款无投资抵减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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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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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鼓励公司持续投入创新研发活动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创新,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於研究发展之支出,可申请适用投资抵减,支出金额在规定之比率限度内,抵减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政府对於公司之研究发展支出,订有租税减免之奖励规定,但为避免同一笔研究发展费用享有双重优惠,依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第13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投资抵减之研究发展支出,不包含政府补助款及研究发展单位产生之收入在内,公司若有取得前述款项,除应於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笔补助款列报收入外,并应自申请投资抵减税额之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研究发展支出1,500万元及投资抵减225万元,经查甲公司有取得政府补助款100万元,虽已依规定列报其他收入,但并未自研究发展支出中减除,该局依规定将该笔补助款减除后,核定补徵税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