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员工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可加倍减除 2020-12-1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一般简称COVID-19)在全球肆虐,疫情持续严峻,已将近7千万人确诊,百余万人病故,我国为有效防疫以维护人民健康,实施国人返国或持居留证入境台湾者或与确诊病例之接触者皆须配合进行为期14天之居家检疫或居家隔离。营利事业受雇员工如有接受防疫隔离情形,在此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
该局说明,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前段规定,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於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之事业单位应给予防疫隔离假。同条例第4条并规定,事业单位依前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请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若营利事业给付受雇员工於防疫隔离期间之薪资,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例如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费用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优惠),或者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第2、第3项规定,则当年度所得税不得适用加倍减除该薪资支出。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给予受雇员工COVID-19防疫隔离假,该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并请注意不得适用之规定,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