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利事业员工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可加倍减除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一般简称COVID-19)在全球肆虐,疫情持续严峻,已将近7千万人确诊,百余万人病故,我国为有效防疫以维护人民健康,实施国人返国或持居留证入境台湾者或与确诊病例之接触者皆须配合进行为期14天之居家检疫或居家隔离。营利事业受雇员工如有接受防疫隔离情形,在此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

  该局说明,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前段规定,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於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之事业单位应给予防疫隔离假。同条例第4条并规定,事业单位依前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请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若营利事业给付受雇员工於防疫隔离期间之薪资,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例如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费用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优惠),或者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第2、第3项规定,则当年度所得税不得适用加倍减除该薪资支出。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给予受雇员工COVID-19防疫隔离假,该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并请注意不得适用之规定,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