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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员工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费用可加倍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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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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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一般简称COVID-19)在全球肆虐,疫情持续严峻,已将近7千万人确诊,百余万人病故,我国为有效防疫以维护人民健康,实施国人返国或持居留证入境台湾者或与确诊病例之接触者皆须配合进行为期14天之居家检疫或居家隔离。营利事业受雇员工如有接受防疫隔离情形,在此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

  该局说明,依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3条第3项前段规定,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於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之事业单位应给予防疫隔离假。同条例第4条并规定,事业单位依前条例第3条第3项规定给付员工请防疫隔离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之200%,自申报当年度所得税之所得额中减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若营利事业给付受雇员工於防疫隔离期间之薪资,如已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之租税优惠(例如研究发展工作全职人员之薪资费用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优惠),或者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依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第2、第3项规定,则当年度所得税不得适用加倍减除该薪资支出。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有给予受雇员工COVID-19防疫隔离假,该期间所给付之薪资,可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该薪资金额之200%,并请注意不得适用之规定,以免申报错误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