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遗产税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符合一定条件者,还可以申请分期缴纳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收到核定纳税通知书后,应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款,必要时,得於原限缴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缴纳;又如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尚可在期限内,向稽徵机关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

  该局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於稽徵机关送达核定纳税通知书后,在缴纳期限前缴清应纳税款;倘因税额较庞大或继承人间尚未达成协议等情形,而有必要延期时,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1项后段规定,於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缴纳,惟至多以2个月为限。

  该局指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如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以在缴纳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每期间隔以不超过2个月为限;但申请分期缴纳者,必须加计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从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到缴纳当日止,并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计算。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后,遗有存款100万元,遗产税应纳税额为720万元,缴纳期限至110年1月25日,纳税义务人於109年12月14日主张被继承人所遗现金全数用以支付丧葬费,已无现金缴纳遗产税款,遂向国税局申请延期2个月及分18期缴纳。案经国税局核准展延缴纳期限至110年3月25日,又审酌应纳税额720万元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缴纳现金,并准予分18期缴纳,每期40万元,另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10年3月26日)至每期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分别加计利息。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并依规定加计利息。请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