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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予划分,应依规定计算房地售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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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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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如销售价款未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无查得时价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房屋销售价格(含营业税,以下简称含税)应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总额之比例计算,土地销售价格则依土地公告现值占前述总额之比例计算。

  该局说明,现行营利事业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总价方式销售之情形,该房地如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因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属应税,房地价款如何划分,尚不致影响课税所得;惟非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因此,为避免是类房地售价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以查得时价计算房地销售价格,如无查得时价,则以该条规定之公式计算房地销售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经查其房地系采总价1亿元合并出售,合约中未划分房地款且无查得时价;依上述说明,经以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210万元总额700万元之比例重新计算出售土地收入为7,000万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为4,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计补徵税额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划分时,应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