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予划分,应依规定计算房地售价 2020-11-2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如销售价款未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无查得时价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房屋销售价格(含营业税,以下简称含税)应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总额之比例计算,土地销售价格则依土地公告现值占前述总额之比例计算。
该局说明,现行营利事业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总价方式销售之情形,该房地如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因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属应税,房地价款如何划分,尚不致影响课税所得;惟非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因此,为避免是类房地售价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以查得时价计算房地销售价格,如无查得时价,则以该条规定之公式计算房地销售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经查其房地系采总价1亿元合并出售,合约中未划分房地款且无查得时价;依上述说明,经以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210万元总额700万元之比例重新计算出售土地收入为7,000万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为4,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计补徵税额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划分时,应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