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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予划分,应依规定计算房地售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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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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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如销售价款未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无查得时价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房屋销售价格(含营业税,以下简称含税)应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总额之比例计算,土地销售价格则依土地公告现值占前述总额之比例计算。

  该局说明,现行营利事业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总价方式销售之情形,该房地如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因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属应税,房地价款如何划分,尚不致影响课税所得;惟非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因此,为避免是类房地售价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以查得时价计算房地销售价格,如无查得时价,则以该条规定之公式计算房地销售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经查其房地系采总价1亿元合并出售,合约中未划分房地款且无查得时价;依上述说明,经以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210万元总额700万元之比例重新计算出售土地收入为7,000万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为4,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计补徵税额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划分时,应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