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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予划分,应依规定计算房地售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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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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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如销售价款未划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无查得时价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房屋销售价格(含营业税,以下简称含税)应依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总额之比例计算,土地销售价格则依土地公告现值占前述总额之比例计算。

  该局说明,现行营利事业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总价方式销售之情形,该房地如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因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属应税,房地价款如何划分,尚不致影响课税所得;惟非属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规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因此,为避免是类房地售价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准则第32条第3款规定,以查得时价计算房地销售价格,如无查得时价,则以该条规定之公式计算房地销售价格。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经查其房地系采总价1亿元合并出售,合约中未划分房地款且无查得时价;依上述说明,经以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占土地公告现值490万元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含税)210万元总额700万元之比例重新计算出售土地收入为7,000万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为4,000万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计补徵税额2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合并销售房地价款未划分时,应注意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正确计算、申报及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