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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范围的房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都应依限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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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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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属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适用范围。不论产生交易所得或损失,也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5规定,於完成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并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向申报时之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亦应一并检附缴款收据。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9年2月出售移转其於106年3月间购入之房地,虽经计算后课税所得为0元,并无应纳税额,甲君仍应於完成该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

  该局呼吁,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范围之房屋、土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於法定申报期限内按实际成交价格及成本费用申报,以符合所得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