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机关团体应正确申报销售及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8-27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应明确区分收入类别,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部分机关或团体误以其创设目的为非营利性质即免纳所得税,致未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规定所称之销售货物,系指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所称之销售劳务,系指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例如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均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协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00万元,包括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课程收入25万元;另申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5万元。经查其中举办训练课程所取得之报酬,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相关课程收入25万元及成本费用10万元,应分别转正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25万元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核定课税所得额15万元,应补徵税额3万元,其余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结余款20万元〔=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55万元(=申报65万元-转分类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因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之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当年度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应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正确计算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