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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应正确申报销售及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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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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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应明确区分收入类别,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部分机关或团体误以其创设目的为非营利性质即免纳所得税,致未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规定所称之销售货物,系指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所称之销售劳务,系指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例如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均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协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00万元,包括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课程收入25万元;另申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5万元。经查其中举办训练课程所取得之报酬,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相关课程收入25万元及成本费用10万元,应分别转正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25万元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核定课税所得额15万元,应补徵税额3万元,其余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结余款20万元〔=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55万元(=申报65万元-转分类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因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之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当年度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应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正确计算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