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2020-11-03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稽徵机关就该欠税免再报请财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滞欠税捐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者,以负责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变更,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税,稽徵机关於公司解散前已报请财政部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纵使公司解散后,仍会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不会再就该欠税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是A公司负责人,因A公司滞纳的欠税已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该局依规定报请财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并选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张应该改限制乙君出境。经该局说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间,在执行业务范围内虽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税若已限制原负责人出境,并不会就该欠税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呼吁,对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负责人出境之欠税,仍将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欠税人切莫心存侥幸,勿以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应善尽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