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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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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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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稽徵机关就该欠税免再报请财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滞欠税捐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者,以负责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变更,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税,稽徵机关於公司解散前已报请财政部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纵使公司解散后,仍会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不会再就该欠税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是A公司负责人,因A公司滞纳的欠税已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该局依规定报请财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并选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张应该改限制乙君出境。经该局说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间,在执行业务范围内虽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税若已限制原负责人出境,并不会就该欠税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呼吁,对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负责人出境之欠税,仍将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欠税人切莫心存侥幸,勿以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应善尽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