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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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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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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稽徵机关就该欠税免再报请财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滞欠税捐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者,以负责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变更,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税,稽徵机关於公司解散前已报请财政部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纵使公司解散后,仍会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不会再就该欠税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是A公司负责人,因A公司滞纳的欠税已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该局依规定报请财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并选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张应该改限制乙君出境。经该局说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间,在执行业务范围内虽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税若已限制原负责人出境,并不会就该欠税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呼吁,对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负责人出境之欠税,仍将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欠税人切莫心存侥幸,勿以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应善尽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