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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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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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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稽徵机关就该欠税免再报请财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滞欠税捐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者,以负责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变更,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税,稽徵机关於公司解散前已报请财政部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纵使公司解散后,仍会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不会再就该欠税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是A公司负责人,因A公司滞纳的欠税已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该局依规定报请财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并选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张应该改限制乙君出境。经该局说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间,在执行业务范围内虽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税若已限制原负责人出境,并不会就该欠税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呼吁,对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负责人出境之欠税,仍将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欠税人切莫心存侥幸,勿以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应善尽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