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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就該欠稅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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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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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