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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就該欠稅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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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報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時,應以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為計算基礎,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範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薪資支出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等;另依同準則第88條規定,伙食費在一定列支標準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例如公司支付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000元,在符合規定範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因其性質並非屬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範圍,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應注意將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320萬元(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薪資支出金額為32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該局查核發現,其中20萬元屬依規定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並非符合規定的薪資支出,因此不得列入加成減除,核定可加成減除薪資支出為300萬元(可享增僱員工租稅優惠之薪資支出金額為300萬元×加成減除率100%),調增課稅所得額20萬元,並補徵稅額4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正確填報可加成減除的薪資支出,並留意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得列入加成減除,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41250.html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享租稅優惠,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的伙食費不能列入加成減除 2026-10-25 202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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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