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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短漏报股利或盈余收入非属短漏情节轻微者应予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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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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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应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报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相关规定之情形。

  该局说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机关团体除财务收入及支出均应有合法凭证外,亦须具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另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第831595361号函之规定,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方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换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机关团体未将获配之股利或盈余收入列入结算申报,而有短漏报收入超过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者,则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财团法人107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将股利收入300,000元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其短漏报收入300,000元,已超过10万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过10%,不符合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应就当年度全部余绌数依法课徵所得税,漏报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机关团体如有获配股利或盈余,应列报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帐证簿据完备之规定,而无免纳所得税规定之适用,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