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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短漏报股利或盈余收入非属短漏情节轻微者应予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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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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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应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报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相关规定之情形。

  该局说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机关团体除财务收入及支出均应有合法凭证外,亦须具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另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第831595361号函之规定,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方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换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机关团体未将获配之股利或盈余收入列入结算申报,而有短漏报收入超过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者,则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财团法人107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将股利收入300,000元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其短漏报收入300,000元,已超过10万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过10%,不符合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应就当年度全部余绌数依法课徵所得税,漏报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机关团体如有获配股利或盈余,应列报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帐证簿据完备之规定,而无免纳所得税规定之适用,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