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该农业用地时,应予追缴应纳税款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受赠人如自受赠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通知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者,都会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日前查得甲君於107年间将坐落在新北市的农地赠与子女,於法令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农地为农业使用,经审核后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1,000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嗣后经查得该笔土地在列管期间内,於108年间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拍卖与乙君,受赠人有未作农业使用情形,该局因而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因甲君迄未依限办理,该局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受赠人於受赠该土地后,遭法院执行处拍卖,而强制执行法上之拍卖,应解释为买卖之一种,即拍定人为买受人,而以拍卖机关代替债务人立於出卖人之地位,法院依强制执行法所为拍卖债务人财产之行为,实具有买卖性质,与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但书规定「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之情形有别,故仍应依法追缴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除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之原因而移转者外,受赠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免徵遗产及赠与税之农地时,即应追缴应纳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