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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该农业用地时,应予追缴应纳税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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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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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受赠人如自受赠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通知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者,都会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日前查得甲君於107年间将坐落在新北市的农地赠与子女,於法令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农地为农业使用,经审核后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1,000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嗣后经查得该笔土地在列管期间内,於108年间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拍卖与乙君,受赠人有未作农业使用情形,该局因而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因甲君迄未依限办理,该局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受赠人於受赠该土地后,遭法院执行处拍卖,而强制执行法上之拍卖,应解释为买卖之一种,即拍定人为买受人,而以拍卖机关代替债务人立於出卖人之地位,法院依强制执行法所为拍卖债务人财产之行为,实具有买卖性质,与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但书规定「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之情形有别,故仍应依法追缴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除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之原因而移转者外,受赠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免徵遗产及赠与税之农地时,即应追缴应纳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