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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该农业用地时,应予追缴应纳税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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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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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申请免徵赠与税的农业用地,受赠人如自受赠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通知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者,都会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日前查得甲君於107年间将坐落在新北市的农地赠与子女,於法令规定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农地为农业使用,经审核后核定不计入赠与总额1,000万余元,并核发赠与税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嗣后经查得该笔土地在列管期间内,於108年间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拍卖与乙君,受赠人有未作农业使用情形,该局因而发函限期恢复原状及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因甲君迄未依限办理,该局乃依规定追缴赠与税。

  该局说明,受赠人於受赠该土地后,遭法院执行处拍卖,而强制执行法上之拍卖,应解释为买卖之一种,即拍定人为买受人,而以拍卖机关代替债务人立於出卖人之地位,法院依强制执行法所为拍卖债务人财产之行为,实具有买卖性质,与前开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但书规定「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之情形有别,故仍应依法追缴赠与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除因受赠人死亡、受赠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之原因而移转者外,受赠人於5年列管期间移转免徵遗产及赠与税之农地时,即应追缴应纳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