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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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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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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属销售货物之行为,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营业人购买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即属前揭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财政部80年1月7日台财税第790459873号函规定,一般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於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购置自用乘人小客车,金额计270万元,因非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13万5千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另购新车,於109年6月间将原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出售,甲公司应就其出售价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等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更正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