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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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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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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属销售货物之行为,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营业人购买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即属前揭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财政部80年1月7日台财税第790459873号函规定,一般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於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购置自用乘人小客车,金额计270万元,因非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13万5千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另购新车,於109年6月间将原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出售,甲公司应就其出售价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等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更正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