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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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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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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属销售货物之行为,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营业人购买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即属前揭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财政部80年1月7日台财税第790459873号函规定,一般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於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购置自用乘人小客车,金额计270万元,因非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13万5千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另购新车,於109年6月间将原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出售,甲公司应就其出售价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等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更正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