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2020-10-06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属销售货物之行为,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营业人购买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即属前揭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财政部80年1月7日台财税第790459873号函规定,一般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於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购置自用乘人小客车,金额计270万元,因非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13万5千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另购新车,於109年6月间将原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出售,甲公司应就其出售价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等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更正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