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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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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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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嗣后出售时,属销售货物之行为,仍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营业人购买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行车执照登载为「自用小客车」,即属前揭规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财政部80年1月7日台财税第790459873号函规定,一般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於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购置自用乘人小客车,金额计270万元,因非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13万5千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因故另购新车,於109年6月间将原购买自用乘人小客车出售,甲公司应就其出售价金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或发现短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等情形,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尽速自动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更正补报并加计利息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