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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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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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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外,应依同法第71条之1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死亡者无配偶、配偶非境内居住者或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则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之义务。但遗有配偶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仍应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8年间死亡,遗有配偶乙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乙君於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自己为纳税义务人,将甲君列为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呼吁,个人於年度中死亡,遗有配偶者,应由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倘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务必持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至各地区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询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据以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