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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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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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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外,应依同法第71条之1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死亡者无配偶、配偶非境内居住者或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则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之义务。但遗有配偶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仍应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8年间死亡,遗有配偶乙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乙君於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自己为纳税义务人,将甲君列为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呼吁,个人於年度中死亡,遗有配偶者,应由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倘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务必持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至各地区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询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据以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