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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综合所得税申报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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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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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申报课税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得免办理结算申报外,应依同法第71条之1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如死亡者无配偶、配偶非境内居住者或未被列为受扶养亲属,则应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并就其遗产范围内代负一切有关申报纳税之义务。但遗有配偶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者,仍应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108年间死亡,遗有配偶乙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乙君於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以自己为纳税义务人,将甲君列为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该局呼吁,个人於年度中死亡,遗有配偶者,应由生存配偶为纳税义务人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倘生存配偶於办理申报时,无法以其自然人凭证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务必持身分证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户户籍资料或死亡证明书,至各地区国税局及所属分局、稽徵所,查询死亡配偶之所得资料,据以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