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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民眾倘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每期1個月)。此外,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上項規定,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1個月),最多36期,可兼顧實情,避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可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表郵寄及臨櫃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受疫情影響或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渡難關!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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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