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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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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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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屬銷售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購買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揭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又依財政部80年1月7日台財稅第790459873號函規定,一般營業人所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於日後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購置自用乘人小客車,金額計270萬元,因非屬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3萬5千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另購新車,於109年6月間將原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出售,甲公司應就其出售價金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發現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等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更正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