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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将遭补税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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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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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将遭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应归属於本年度之费用或损失,应於年度结算时,就估列数字以「应付费用」项目列帐。倘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或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除依规定剔除虚报之费用及损失补徵税额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查核辖内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与关系企业签订机器资产设备租赁合约,期末估列应付租金300万元,并列报租金支出,惟甲公司无法提示应付租金之期后付款证明,经进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调整,并未实际执行该租赁合约,惟於期末仍估列应付租金,致虚列租金支出300万元,该局除剔除虚列之租金支出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应付费用及损失时,应注意费用及损失确定应付,方得入帐,以免因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而短漏报所得额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