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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将遭补税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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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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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将遭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应归属於本年度之费用或损失,应於年度结算时,就估列数字以「应付费用」项目列帐。倘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或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除依规定剔除虚报之费用及损失补徵税额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查核辖内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与关系企业签订机器资产设备租赁合约,期末估列应付租金300万元,并列报租金支出,惟甲公司无法提示应付租金之期后付款证明,经进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调整,并未实际执行该租赁合约,惟於期末仍估列应付租金,致虚列租金支出300万元,该局除剔除虚列之租金支出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应付费用及损失时,应注意费用及损失确定应付,方得入帐,以免因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而短漏报所得额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