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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将遭补税处罚4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或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致111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自行缴纳税款有困难者,可於结算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民众倘受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缴纳期间一次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税捐稽徵机关受理纳税义务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审核原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得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至112年6月30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延期最长1年或分期最长3年(每期1个月)。此外,纳税义务人如不符合上项规定,但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而无法一次缴清应纳所得税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之1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规定,得於规定纳税期限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核准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期数(每期1个月),最多36期,可兼顾实情,避免逾期缴纳需加徵滞纳金或遭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於结算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可透过所得税电子结算申报系统或税额试算服务线上登录系统连结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或直接至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至税务入口网下载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申请书表邮寄及临柜向户籍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申请。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税结算申报受疫情影响或发生财务困难,得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渡难关!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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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将遭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应归属於本年度之费用或损失,应於年度结算时,就估列数字以「应付费用」项目列帐。倘营利事业虚列应付费用或损失,因而短漏报所得额,除依规定剔除虚报之费用及损失补徵税额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指出,查核辖内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与关系企业签订机器资产设备租赁合约,期末估列应付租金300万元,并列报租金支出,惟甲公司无法提示应付租金之期后付款证明,经进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调整,并未实际执行该租赁合约,惟於期末仍估列应付租金,致虚列租金支出300万元,该局除剔除虚列之租金支出外,并按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应付费用及损失时,应注意费用及损失确定应付,方得入帐,以免因虚列应付费用及损失而短漏报所得额遭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