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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將遭補稅處罰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民眾倘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每期1個月)。此外,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上項規定,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1個月),最多36期,可兼顧實情,避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可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表郵寄及臨櫃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受疫情影響或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渡難關!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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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