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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將遭補稅處罰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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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項目列帳。倘營利事業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因而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剔除虛報之費用及損失補徵稅額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與關係企業簽訂機器資產設備租賃合約,期末估列應付租金300萬元,並列報租金支出,惟甲公司無法提示應付租金之期後付款證明,經進一步查核,甲公司因公司政策調整,並未實際執行該租賃合約,惟於期末仍估列應付租金,致虛列租金支出300萬元,該局除剔除虛列之租金支出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應付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費用及損失確定應付,方得入帳,以免因虛列應付費用及損失而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