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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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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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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为担保之财产,不限於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符合上开规定而可提供作为税款担保之担保品包括:

一、黄金,按9折计算,经中央银行挂牌之外币、上市或上柜之有价证券,按8折计算。

二、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按面额计值。

三、银行存款单摺,按存款本金额计值。

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

五、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3,000万元,负责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厂房、设备及银行存款则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扣押、拍卖。A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1,500余万元,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等额之银行定期存款存单担保甲公司尚余之欠税,经该局同意并於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解除A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限制出境,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否则行政执行机关将依法就担保品进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