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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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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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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为担保之财产,不限於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符合上开规定而可提供作为税款担保之担保品包括:

一、黄金,按9折计算,经中央银行挂牌之外币、上市或上柜之有价证券,按8折计算。

二、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按面额计值。

三、银行存款单摺,按存款本金额计值。

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

五、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3,000万元,负责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厂房、设备及银行存款则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扣押、拍卖。A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1,500余万元,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等额之银行定期存款存单担保甲公司尚余之欠税,经该局同意并於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解除A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限制出境,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否则行政执行机关将依法就担保品进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