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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负责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当财产担保,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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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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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欠缴税捐,负责人遭限制出境,除缴清税款外,可提供相当财产作为担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欠缴税款金额达税捐稽徵法第24条办理限制出境标准,并经审酌符合财政部颁订「限制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规范」者,得限制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该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确保国家税捐,欠税营利事业需缴清欠税或提供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之相当财产作为担保,方得解除负责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为担保之财产,不限於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符合上开规定而可提供作为税款担保之担保品包括:

一、黄金,按9折计算,经中央银行挂牌之外币、上市或上柜之有价证券,按8折计算。

二、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按面额计值。

三、银行存款单摺,按存款本金额计值。

四、易於变价、无产权纠纷且能足额清偿之土地或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

五、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因欠缴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3,000万元,负责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厂房、设备及银行存款则陆续遭行政执行分署扣押、拍卖。A君主张公司所欠税捐已经执行拍卖清偿1,500余万元,现为拓展海外业务急需出国,愿意提供第三人等额之银行定期存款存单担保甲公司尚余之欠税,经该局同意并於办妥相关担保设定手续后,解除A君出境限制。

  该局提醒,提供相当财产担保欠税得以解除限制出境,系因欠税已获担保,惟行政执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仍应尽速缴清欠缴税款,否则行政执行机关将依法就担保品进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