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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解除出境限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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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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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捐,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欠繳稅款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為擔保之財產,不限於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也可以作為擔保。符合上開規定而可提供作為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包括: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元,負責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廠房、設備及銀行存款則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拍賣。A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1,500餘萬元,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等額之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擔保甲公司尚餘之欠稅,經該局同意並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解除A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得以解除限制出境,係因欠稅已獲擔保,惟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否則行政執行機關將依法就擔保品進行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