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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補申報者,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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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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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民眾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適用有關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營利、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12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其一般扣除額為24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應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請准予認列購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經該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者,亦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本件既經該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減除者,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