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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補申報者,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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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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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許多民眾有所得合計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即不適用有關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107年度有營利、薪資、及其他所得合計12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惟甲君及其配偶均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歸課綜合所得稅,並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其一般扣除額為240,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應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請准予認列購屋借款利息300,000元云云。經該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者,亦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本件既經該局核定在案,甲君自不得再行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乃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採列舉扣除額方式減除者,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補申報,始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