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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盈虧互抵,前十年核定虧損應以抵減各該期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後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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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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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申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應自該期核定虧損中抵減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又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800萬元,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107年度純益額為1,0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本(107)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6年度核定虧損時,其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500萬元,應自106年度核定虧損800萬元中抵減後,以虧損之餘額3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1,000萬元中扣除。

  該局提醒,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注意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前十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