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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盈亏互抵,前十年核定亏损应以抵减各该期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后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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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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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申报盈亏互抵时,亏损年度如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应自该期核定亏损中抵减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前十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又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该期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先行抵减各该期之核定亏损,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亏损为800万元,另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500万元。107年度纯益额为1,000万元,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其本(107)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6年度核定亏损时,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500万元,应自106年度核定亏损800万元中抵减后,以亏损之余额3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自本年度纯益额1,000万元中扣除。

  该局提醒,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请注意相关规定,正确计算前十年亏损扣除金额,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