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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盈亏互抵,前十年核定亏损应以抵减各该期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后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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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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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申报盈亏互抵时,亏损年度如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应自该期核定亏损中抵减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该管稽徵机关核定前十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又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各期核定亏损者,应将各该期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先行抵减各该期之核定亏损,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6年度经稽徵机关核定亏损为800万元,另有依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500万元。107年度纯益额为1,000万元,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自其本(107)年度纯益额中扣除106年度核定亏损时,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500万元,应自106年度核定亏损800万元中抵减后,以亏损之余额3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自本年度纯益额1,000万元中扣除。

  该局提醒,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请注意相关规定,正确计算前十年亏损扣除金额,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