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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依规定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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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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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间相互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惟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依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时,依前述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以致无须申报赠与税,惟配偶间相互赠与之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2项及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以供地政机关或股票发行公司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但配偶间相互赠与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是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赠与人於赠与后2年内死亡,则继承人(或配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导致继承人容易疏忽而漏报赠与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间死亡,经该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内自其银行帐户转帐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情事,惟乙君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该局除将该笔赠与并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