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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依规定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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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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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间相互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惟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依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时,依前述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以致无须申报赠与税,惟配偶间相互赠与之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2项及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以供地政机关或股票发行公司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但配偶间相互赠与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是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赠与人於赠与后2年内死亡,则继承人(或配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导致继承人容易疏忽而漏报赠与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间死亡,经该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内自其银行帐户转帐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情事,惟乙君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该局除将该笔赠与并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