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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应并入遗产总额,依规定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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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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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间相互赠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惟属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仍应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依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该局说明,配偶间相互赠与财产时,依前述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以致无须申报赠与税,惟配偶间相互赠与之财产为不动产或股票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2项及第42条规定,赠与人应检附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以供地政机关或股票发行公司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故赠与人仍应办理赠与税申报;但配偶间相互赠与存款时,因无产权移转登记问题,是可免办理赠与税申报,倘赠与人於赠与后2年内死亡,则继承人(或配偶)办理遗产税申报时,查无相关赠与税申报资料,导致继承人容易疏忽而漏报赠与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间死亡,经该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内自其银行帐户转帐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2项赠与情事,惟乙君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未依同法第15条规定,并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该局除将该笔赠与并入遗产总额核课遗产税外,并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若有疑义或不谙税法规定者,可拨打各地区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或迳洽所辖税捐稽徵机关,以维护自身权益。